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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生院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印发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贯彻落实“立校为公、办学为民、依法治校、回报社会”的宗旨,保证法律、法规、政令畅通,严肃校规校纪,维护学校可持续发展,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和谐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教职工是指在册的全体教师、职工和各类教育职员。

第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教职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学校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教职工。凡是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单位和教职工违规违纪的行为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目的是通过处理,结合思想教育,使违规违纪者从中汲取教训,迅速改正错误。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八条 当事人享有申诉权利的原则。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校监察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校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 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讲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仍无悔改表现,又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一人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适用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劝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开除等十种。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属于行政纪律处分,归入个人档案。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共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还包括应从经济方面作出赔偿经济损失、扣发岗位津贴、降薪等经济处理。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者,附带经济处理,扣发岗位津贴的金额一般在50—200元之间;降薪一般最高不超过二档;经济赔偿为直接损失额的15%直至全额赔偿。

第五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或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或者利用授课、讲学等机会或其它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或者进行邪教宣传活动和参加邪教组织的;或者从国(境)外、校外传入校内的反动、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泄露工作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知情人5名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知情人5名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公然对抗学校的决策、决议的执行,妨碍学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的;或者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秩序,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者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含诈金花)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党员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不是党员的干部职工,在干部、职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他人,为其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既成事实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章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学校资金和财产的,或者虚开发票、虚报帐目的,或者私设“小金库”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贪污、受贿以及收取、索要业务单位或学生、家长的“好处费”、“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回扣、物资或者接受宴请的;或者进入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安排工作、外出旅游提供方便的;或者接受或要求业务单位为自己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的;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等问题的,除退还或上交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100---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四)价值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挪用公款三个月未归还的,除退还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金额在1000--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四)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介绍自己家属或亲友参与学校业务洽谈、签订合同或参与学校有关工程的材料、设备、仪器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的;或者为谋取私利与业务单位就建筑工程中的有关问题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已经达成协议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

(三)协议已经实施,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开展集体活动或参加劳动;或上班或召开会议,有关教职工10分钟以上无故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含会议、集体活动和劳动时间)的;

(二)请假期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四)迟到、早退超过30---60分钟的,累计2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五)未经批准擅自找人代课(监考)、代岗的;

(六)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

(七)在上班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教职工迟到、早退和旷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2次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且3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且5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且7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当月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且10天以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当月连续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六)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10--20%;

(七)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2天的工资和岗位津贴;

(八)教学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依据《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武生院发[2005]154号)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给予开除处分:

(一)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二)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校特别批准者除外;

(三)在留用察看期内没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被判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管理干部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扣除当月津贴的10%。

第八章 工作失职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降级降薪或留用察看处分;

(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的;或者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或者工作互相推诿,配合、协作不够,造成消防、环保、施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消防、交通、安全规定的,依据《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保卫人员学习手册》中的有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破坏校园环境的,依照《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七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职称评定及各类考试或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徇私舞弊,带夹带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采取请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等手段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协助他人舞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伪造学历、资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方式索取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的;或者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附带经济赔偿。

第四十二条 擅自利用学校设施、设备从事培训、讲座、考试等;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或者从事中介,获取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或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武生院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附件1),上报校监察处。

第四十四条 校监察处召开有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校纪检委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对当事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四十五条 对被校监察处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按监察部、省、市监察厅(局)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需给予处分的,监察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当事人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监察处应及时行文,并书面通知受处分者本人,由本人签字。

第四十七条 经过复核,确属处理不当的,校监察处应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一章 处分决定的执行与期限

第四十八条 各类行政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一般3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一般半年;

(三)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一般一年。

第四十九条 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五十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应同时降低工资待遇,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五十一条 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其工资级别按撤职后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五十二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1—2档工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五十三条 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的行政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五十四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一年内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五十六条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各类处分的期限要求(见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解除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并填写《武生院教职工解除处分审批表》(附件2),上报校监察处。

(二)校监察处经调查核实受处分人的表现后及时召开受处分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或校纪检委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后提交院务办公会议审定。

(三)院务办公会议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后,校监察处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者本人。

受处分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行政级别和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条例,按照职能权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和惩处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经院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4.26.1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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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