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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印发《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生院学〔201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使用法规不适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不得假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

第二章 申诉受案范围和受理机关

第六条 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的处理决定;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3.对学生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4.其他属于申诉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起申诉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的委托书。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书需一式两份,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应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学院、班级、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具体要求与主要事实和理由。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申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不属于申诉范围的;超过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主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已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3.申诉书在内容上有欠缺的,通知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起申诉。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之后,应当组织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复审小组,负责审理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诉复审小组一般由7至11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其中应包括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教育、心理学等专业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申诉复审小组组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负责人担任或指定。学生申诉复审小组工作时实行实名投票表决制。

第十三条 申诉复审小组成立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将申诉复审小组成员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

申诉复审小组成员认为自己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申诉复审小组成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在评议前向申诉委员会申请该成员回避,申请是否同意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是否回避由校务办公会议或者校委会主任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申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诉复审小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主要采用书面审查和调查询问相结合的方式。申诉人提出申请,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案件。对涉及学生隐私或其他秘密事项不予公开处理。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申诉复审小组可以要求被申诉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相关材料,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申诉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应申请人申请,申诉复审小组可以举行听证会:

1.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的处理决定。

2.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复审小组应当客观公正调查案件情况,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1.被申诉处理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被申诉处理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3.被申诉处理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4.被申诉处理行为是否显失公正。

5.有关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6.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申诉复审小组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记录,由参加评议的申诉复审小组成员签名或盖章。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记录。

第十八条 评议结束后,申诉复审小组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学院、班级、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具体要求与主要事实和理由。

3.申诉复审小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4.审理时间及情况概要。

5.申诉复审小组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复审小组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1.被申诉处理、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被申诉处理、处分决定有程序上不足的,建议补正原决定。

3.被申诉处理、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分、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后,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号、所在学院、班级、联系方式等。

2.原处理决定作出部门的名称、作出处理决定的内容。

3.申诉事项、具体要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5.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6.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日期。

7.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湖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决定书可采取本人签收或留置、邮寄、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送达,涉及个人隐私的不能采用网站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决定书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和两名证明人签收;决定书邮寄送达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天,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撤销或者变更原决定的复查意见,被申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校务办公会或者校委会主任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接到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申诉复查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活动终止。但申诉一经撤回,则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相关联的事项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应当立即终止申诉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由处理机关及其上级部门作出暂缓执行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学生申诉复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6.36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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