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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信息公开)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8-01-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分配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条 定期向学校理事会、教代会报告财务运行状况,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处根据运行需要将预算经费划拨至各单位,账户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坚持“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学校财务工作的责任领导是校务委员会主任;按学校领导分工,相应的副校长是协助分管财务工作的责任校领导。

第七条 校内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和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科研收入包括: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场地、门面出租、设备出租等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公司)上缴的利润、返还工资、水电费及其他占用共享学校资源上缴的费用等。

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财务处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进行收取。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坐支、挪用、私分学校收入。

第十条 学校对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按收费项目清单备案制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备案公示后进行收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产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含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外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与审批。

(一)学校教职工工资、岗位津贴、有关奖酬金等的发放由人事处负责管理,财务处根据人事处的发放通知,具体办理发放工作;

(二)临时工工资由人事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每月凭人事处核准的标准发放临时工工资;

(三)学生的助学费用、国家及学校的奖助学金发放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的通知,具体办理学生各项费用发放;

(四)其他奖酬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处代表学校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职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本校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支出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统一管理,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批,财务处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财务处在报账时必须凭原始凭证据实列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可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在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协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校务委员会主任主管审批,其他校领导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审批经费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处对现金及各类存款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法规进行。

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并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银行账户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所有资金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严禁在银行以外的场所办理银行业务,所有银行业务均需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要及时与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要加强银行结算凭证、印鉴密码的管理,严禁丢失和盗用。

学校财务处要建立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既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内控制度,也是强化经济责任的有效手段,校办企业各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机构根据规定的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必须报经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论证鉴定,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核销、转让。变价收入全部交财务处,并同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不论通过何种渠道获得、使用何种经费购买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图书资料购置需经图书馆验收登记。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对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申请借款,必须按规定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后,才可向学校财务处借款。财务处对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严格坚持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必须在公务结束后及时到财务处结算。如不及时结账又未向财务处申明理由的,财务处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发出催款通知书,限期归还;

(二)停止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再次借款;

(三)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的原则,控制和管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贷款。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贷款。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科研任务,拨入的科研经费款项到账后,经费由财务处进行专户管理。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九章 校办产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设立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对校办产业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办产业应当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校办产业、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发生撤并时,必须进行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学校对撤并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应成立清算小组,对撤并单位的财务、资产、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处理办法,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四)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在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财务监督的同时,需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办法实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将校内所有经济活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所有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各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五十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比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型企业会计制度》,同时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接受审计处的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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