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

图片
校办(信息公开)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6.38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印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生院学〔2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在籍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三)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者,或者过失违纪者。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五)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第七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三)屡教不改者(含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

(五)群体违纪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六)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者。

(七)产生较严重后果者。

(八)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者。

(九)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即在所给予处分中最重处分的上一级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课,张贴煽动性大、小字报,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

(一)情节一般,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或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种种原因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2.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伙同校外人员实行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加重一级处分。

(五)因过失受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罚者,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涉及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屡教不改且涉及金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处分,凡窃得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隐瞒证据、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策划组织、教唆、参与打架斗殴、为打架斗殴作伪证或提供、使用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者

1.策划组织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严重财产损失,下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一定程度伤害后果(缝合、骨折、韧带撕裂、肌腱损伤等,经治疗能恢复功能的)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组织、教唆或参与打架斗殴者本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加重一级处分;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加重处分。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赌博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对在考试、考查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者的处分意见参见《武汉生物工程学院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考试违纪、舞弊的界定和处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的处分意见参见《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收(观)看、复制、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视频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观)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复制、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累计旷课达1—5节的,由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实施口头预警;达6—10节的,由辅导员下达《学生旷课事实认定单》,实施书面预警;达10—14节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下达《学生旷课事实认定单》,同时将副本寄送学生家长。学生无故旷课达到15节及以上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5至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至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至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至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者,除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或赔礼道歉外,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危害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损毁图书馆、阅览室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破坏纪念碑、名人雕像等学校标志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其违章电器用具由学校代为统一保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加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当事人双方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空调、热水、太阳能设备,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有但不限于如在宿舍公共区域随地堆放垃圾、杂物,影响公共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或学生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组织旅游、电影包场、招工、招聘、承包等经营性活动,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视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重写撰写论文,公开发表申明,或追回其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追回所获得的学士学位、暂缓办理毕业手续、赔偿买家论文购买费用或中介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评优评先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九)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虚假性信息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可参照本规定条款执行。

第四章 处分程序、处分执行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各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有关违反治安秩序的违纪事件,由学校保卫处调查取证,相关学院协助;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应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纠纷应先由相关学院积极协商调查取证,协商不成的,报学生工作处主持调查处理。

(二)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回避。

(三)保卫处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3.提取书证、物证;

4.勘验和鉴定;

5.提取视听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具处理决定文本,送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出具处理决定文本,送学校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议,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务办公会议或者校委会主任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需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五)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学院应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1.学生违纪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处处理;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应会同教务处处理;

3.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应会同外事处处理。

(六)给予学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编写文号印制处分决定;给予学生记过处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写文号印制处分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编写文号印制处分决定。

(七)处分决定生效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包括:

(一)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处分登记表。

(二)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定和检查材料。

(四)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意见并呈报学生工作处,对于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工作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部门处理意见,并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的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设置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设置期为8个月,记过设置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设置期为12个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符合条件,在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侵犯自己权益的,可依据《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向学生下发《学生违纪预处理通知书》,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无异议的,学校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

(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及送达人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如拒签,有两人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行使复审仲裁职能。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单每学年初由学生工作处公布。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查实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确实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对被处理或处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视情况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第三十一条 后续处理:

(一)所在学院应对受处分的学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

(二)受处分者,在处分规定时限内取消评优评奖和推荐入党资格。

(三)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一般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6.39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地址: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汉施路1号

邮编:430415   联系电话:027-89649868

主办:武汉生物工程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