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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8-06-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为保持学术道德操守,严肃学术风纪,促进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学术活动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包括教学、科研、管理人员;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名义从事科技研发、职业培训的企业员工;外出进修及兼职教学研究人员以及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在册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上述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应当坚守严谨、诚信的基本原则,遵守以下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学术成果(如论文、专利、调研资料、实验方法与数据、科技结论等)时,应自觉规范地注明出处;所引用他人成果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也应如实注明转引出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其他技术诀窍;

(二)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

(三)在推荐、评审、论证、鉴定或答辩而需要进行学术评价时,应自觉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提交的学术成果、科研总结、结题、验收、鉴定报告、项目申报书、参评奖项的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书面报告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实习报告需推荐报评、提交发表的,需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署名为通讯作者并对该文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师生员工不得有下述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 在自己的成果中,使用他人学术作品而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将他人的学术结论、调查结果、实验数据、实验结果或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造的成果是剽窃行为;

(二)捏造与篡改 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条件、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研究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三)伪造证书、文件 提交的有关个人学术背景、资料或报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历与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文件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要求或同意在别人拟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术承诺中代其署名等行为;

(五)滥用学术信誉 在学术评价过程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评审、审批的研究成果擅自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滥用学术权力 利用职务便利、学术地位等学术权力,影响学术评议、评审、鉴定的公正性、客观性及科学性,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滥用科研资源 擅自将科研资源用于与完成该项目毫无关系的其他事项以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滥用机密性 包括泄露单位和个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不正当手段封锁信息、资料,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的行为;

(九)一稿多投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社以求发表的行为;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他人或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利用职权和声誉对举报者实施打击报复等。

第三章学校职责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规范,推进学术风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校提倡大力弘扬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推进学术道德、学风文明建设;适时表彰长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师德师风感人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

(二)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三)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申报评奖(含奖学金的评审)等过程中,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四)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责成(或报请)有关机构、组织进行调查;

(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人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对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被调查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

(一)尊重事实。有关部门要妥善保存举报材料和相关资料,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认真、细致地调查,实事求是地认定和处理;

(二)依法按章。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未作结论前,学校要保障被举报人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及其他相关权益;

(三)公正透明。学校要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权益、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适当时间、适当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情况,直至向媒体、社会公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人,既要严肃处理,又要注重教育当事人和其他人员。

第四章 处理机构、程序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系隶属于学术委员会下的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以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体,并考虑学科专业的分布与需要。学术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规定;评估相关问题;接受学术不端问题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提交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系学术委员会分会为系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协助配合或参与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日常办事机构为科技处,负责受理举报、立项建档、协调调查及相关文档资料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尽快启动调查程序,可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必要时可特邀某专业的学术委员或专家教授参加,针对举报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并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认定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十条 校人事处、教务处、实验设备管理处、监察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对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处理等环节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同时对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从学术道德委员会接受举报至形成认定报告的时限一般不应超过2个月;个别复杂且牵涉面广的问题不应超过3个月。调查期间,被举报人的相关工作应正常进行并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个别特殊案例除外。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或校长)根据本规定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并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或校长)签署发布。

第十三条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证明人。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迅速、严格地执行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校长)签署发布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罚、申诉和复审

第十五条 学校对已确认的不端行为人视其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对于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移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处罚方式:

(一)学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学术不端行为教职工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学生则按《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2010年8月修订)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学校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对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所有科研成果(含署名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校责令该学术不端行为者向相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销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并在相应范围内肃清其不良影响。

(四)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或产出的成果,凡经上述程序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中止对该项目的资助,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声明该项成果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十七条 处分期限。对违反本规定的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教职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3~4年。在处分期限内,受处分人在申请获得相关学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申报新的科技项目和奖励项目等方面均不具备资格。处分期满,经学术道德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受处分期间内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十八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在3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或不予复议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和有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相关权益。在适当的时间、场合、范围内澄清,以正视听。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小组核实无误后,由校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恶意诬告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则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被调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手段卑鄙、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需并罚的;

(四)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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