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物工程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管理办法
武生院发〔2017〕46号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新时期内涵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并进一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三严三实”的要求,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提升干部治校理事能力和履职尽责能力,促进院(系)及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教育部党组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武汉生物工程学院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院(系)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院(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正、副院长(主任、副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院(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讨论决定涉及师生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席人员范围应扩大到党总支委员、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院(系)工会小组长等。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校校务委员会、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校务委员会、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或落实学校各类管理制度的措施与办法。
(二)研究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各类校级及以上项目的申报材料。
(三)研究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188体育平台_188bet体育-【官网认证】@基地(平台)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级职务晋升等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研究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招生就业工作、群团组织建设及统战工作、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管理服务机构和岗位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和岗位设置,以及相关机构负责人的拟任人选,并形成综合意见呈报学校审批。
(六)研究本单位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办学等对外合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七)研究本单位大额资金立项、使用、监督和大宗设备采购及办学资源调配方案等事宜,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八)研究本单位教职员工培训、进修、挂职锻炼等事宜,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年度团队绩效考核、综合绩效考核及校级专项奖励的分配,院(系)及以上级别师生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九)研究本单位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十)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系)办公室提前3个工作日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收集,并报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的重大事项,不得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在提出议题前,应针对议题内容做好调研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提供比较成熟的、可供讨论决定的选择方案。凡涉及院(系)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还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八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前,应对正式提交的议题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并共同商讨确定正式议题。每次会议正式议题一般不超过三项。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所议事项归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范畴的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归属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范畴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其他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确定主持人。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由党政负责人商定,一经确定后,院(系)办公室应整理形成《※※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明确每项议程的研讨时间和发言时间,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相关会务材料电子版转发(必要时印发纸质材料)与会人员,并请与会人员认真阅研,提出书面研讨意见,做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所议事项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在会前提出。如与会人员人数达不到会议召开要求,而又遇紧急情况确需召开会议的,由党政负责人商议后也可召开,但应通过电话等多种方式听取未到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控制会议节奏和时间,发言成员应开门见山、直入主题、讲短话,对会议发言超时的,主持人应及时予以提醒。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本人家庭成员、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及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其他成员根据会前准备,对所议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提供会议决策。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遵循民主集中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情况下,在会议研讨的基础上,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如对研讨的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时,则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并充分协商后在下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议事项一经讨论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就事项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任务及相关责任人、完成时间等,以便督办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讨决定的内容,需向学校分管校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备案的,应及时请示、报告、备案;需在院(系)范围内公开、公示的应及时公开、公示。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讨决定的内容,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应及时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传达。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以及议事过程,未允许公开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紧急情况必需召开的,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议后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整理会议档案。
(一)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以及每位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核心内容。会议记录要求字迹工整,易于辨认。
(二)会议纪要。每次党政联席会议均应整理会议纪要。由院(系)办公室每次会议轮流安排办公室成员或本单位其他成员1-2人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送主持人审定签发,不是主持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副署。
(三)会议档案。院(系)办公室应将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与会人员发言书面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相关材料按归档要求,整理会议档案。
第七章 纪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以及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有关责任人应无条件执行;有关责任人对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分管校领导及主管部门反映,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原决定或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责任人在具体执行会议决定或决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内容。如具体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且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讨确定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决定。变更的决定或决议内容应在下一次例会向会议成员通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及有关责任人应按照会议集体决定和各自分工认真落实,并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院(系)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应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建立督办台账,及时提醒、督办;当提醒、督办后,有关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落实的,应及时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重要的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定期亲自督查、督办,保证决定或决议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试运行期间,学校将组织党务和行政职能部门对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或在会议过程中组织观摩。试运行结束后,将由专班不定期开展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的学期或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院(系)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学校要求召开或本办法议事范围内明确的重要工作需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但没有召开的;或院(系)重要工作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而没有集体决策的,学校检查工作专班调查核实后,对党政负责人将启动责任追责。
第三十条 如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了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中产生了失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执行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者,应切实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组织不规范、记录不规范、纪要撰写不规范、档案不及时整理等问题,应及时对院(系)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成员进行批评教育、警醒谈话,屡教不改达3次及以上者,应由学校监察处、人事处调查核实后,作出降职或移岗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如违反本制度,造成会议保密内容泄密的,由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人员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院(系、部、中心)。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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